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包含四章三十一条,对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规定。年度报告规定了关键环境信息提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临时报告规定了企业产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况,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同时规定,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时,应当披露变更内容、主要依据。 碳排放相关重点信息提炼: 第二节 关键环境信息提要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况等进行摘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年度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包括新获得、变更、延续、撤销和正在申请等情况;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况,包括各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及利用处置量,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情况。 第六节 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 (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 (二)配额清缴情况; (三)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